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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索 引 號:014109429/2021-0018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第16號 發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產生日期:2021-11-11 發布日期:2021-12-01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常州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2021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為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等提供科學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做好本區域內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溧陽市、金壇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設有氣象臺站的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做好所設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編制依據、保護標準、臺站周邊建設控制性詳細要求等內容。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涉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實施,優化氣象探測站網布局,完善氣象災害監測網絡體系,提高氣象監測能力,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
        第八條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每兩年將所負責行政區域內設置的氣象設施、場站的類別、地理位置、觀測項目、探測設施、保護標準、保護范圍、禁止內容、觀測場地平面圖等資料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和單位。相關事項發生變化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告和抄送。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氣象臺站和其他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氣象探測環境,應當依法保護:
       ?。ㄒ唬┙饓瘒覛夂蛴^象臺;
       ?。ǘ┏V輫一練庀笳?、溧陽國家基本氣象站;
       ?。ㄈ┙饓瘒覛庀笥^測站;
       ?。ㄋ模┏V輫姨鞖饫走_站;
       ?。ㄎ澹┙饓瘒覛庀笮l星地面站;
       ?。﹨^域氣象觀測站。
        第十條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氣象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志。
        第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ㄒ唬┣终?、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
       ?。ǘ┰跉庀笤O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動;
       ?。ㄈσ婪ㄔO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進行有害干擾、擅自使用氣象業務專用頻率;
       ?。ㄋ模┰O置影響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功能的干擾源;
       ?。ㄎ澹┓?、法規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金壇國家氣候觀象臺探測環境的行為:
       ?。ㄒ唬┰谟^測場周邊二千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構筑物;
       ?。ǘ┰谟^測場周邊五百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ㄈ┰谟^測場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ㄋ模┰谟^測場周邊一百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ㄎ澹┰谟^測場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一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谟^測場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設置遮擋仰角大于五度的障礙物。
        第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常州國家基本氣象站和溧陽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ㄒ唬┰谟^測場周邊一千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構筑物;
       ?。ǘ┰谟^測場周邊五百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ㄈ┰谟^測場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ㄋ模┰谟^測場周邊一百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ㄎ澹┰谟^測場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一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谟^測場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設置遮擋仰角大于五度的障礙物。
        第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金壇國家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ㄒ唬┰谟^測場周邊八百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八分之一的建筑物、構筑物;
       ?。ǘ┰谟^測場周邊二百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ㄈ┰谟^測場周邊一百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ㄋ模┰谟^測場周邊五十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ㄎ澹┰谟^測場周邊三十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一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谟^測場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設置遮擋仰角大于七度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常州國家天氣雷達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ㄒ唬┰谔鞖饫走_站的探測方向設置遮擋仰角和遮擋方位角超過0.125°的障礙物;
       ?。ǘ┰谔鞖饫走_工作頻點以及所占頻譜范圍內,使用干擾電壓超過0.4μV容限值的其他電子設備;
       ?。ㄈ┰谔鞖饫走_站周邊一千二百米范圍內,建設超過110KV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路、高壓變電站、高頻熱合機;
       ?。ㄋ模┰谔鞖饫走_站周邊七百米范圍內,修建電氣化鐵路或者公路;
       ?。ㄎ澹┰谔鞖饫走_站周邊五百米范圍內,修建非電氣化鐵路。
        第十六條  金壇國家氣象衛星地面站、區域氣象觀測站和其他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探測環境的保護,應當執行國家、省規定的保護范圍和要求。
        第十七條  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市、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確實無法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未征得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氣象臺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因人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氣象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氣象探測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失去治理和恢復可能,確需遷移氣象臺站的,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落實氣象臺站遷移用地和遷移、建設費用,按照先建站后遷移的原則遷移氣象臺站。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氣象探測環境治理需要遷移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應當經設立該氣象探測設施的單位同意,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復建。
        第二十二條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檢查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并進行查閱、摘錄或者復制;
       ?。ǘ┮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制作詢問筆錄;
       ?。ㄈ┻M入現場調查、取證;
       ?。ㄋ模┮婪梢圆扇〉钠渌胧?。
        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未及時查處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通報、報告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意識。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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