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若干規定
(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規〔2022〕3號文發布)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
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安置人員和社會保障對象名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費用的具體測算和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互通和工作協作,規范工作流程,確保被征地農民及時依法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第四條 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用于社會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社會保障對象可以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包括是否同意將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社會保障費用的條款,并由社會保障對象書面確認。
第六條 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其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按照前款確定的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低于本規定實施前籌資標準的,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七條 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
個人分賬戶資金計息標準按照當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八條 社會保障對象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仍有余額的,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第九條 社會保障對象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仍有余額的,將余額中的部分資金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一次性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社會保障對象選擇將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社會保障費用的,一次性記入金額標準為: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工資下限×8%×240-(逐期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退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總金額);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一次性記入金額最高標準為前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一次性計提后,其個人分賬戶仍有余額的,平均分十五年逐年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每年記入金額÷139逐年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分賬戶余額十五年內產生的利息收入,在第十五年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溧陽市人民政府和金壇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一次性記入金額標準和一次性計提后余額分年記入的年數,并報常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征地時已經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對象,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一條 征地時已經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社會保障對象,可以選擇繼續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至六十周歲,再按照本規定第九條對其個人分賬戶資金進行處理并計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選擇繼續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其個人分賬戶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
征地時已經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超過六十周歲的社會保障對象,可以選擇繼續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其個人分賬戶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或者選擇停止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并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范圍,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社會保障對象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
第十三條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其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在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其個人分賬戶余額的處理辦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已經領取養老補助金的,養老補助金在綜合考慮相關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等因素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1日?!督K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實施后至本規定實施前依法批準的征地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