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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范水文工作,發展水文事業,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活動,提供水文技術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必要的經費,支持和促進本行政區域水文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大水情、雨情、旱情信息監測系統和洪水預警預報系統等水文現代化設施建設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加強智慧水文建設。
第五條 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的水文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水文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氣象、海事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文管理的相關工作。
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六條 依托全市基層水利服務體系,逐步在全市鎮(街道)建立水文技術服務網絡,由水文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建設,水文機構負責日常運行管理,為鎮(街道)的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水文技術服務。
市水文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鎮(街道)水文技術服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加強水文技術服務網絡建設。
第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文規劃與站網建設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條 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市水文機構根據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
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江河湖庫的變化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適時修改。修改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納入水利基本建設計劃,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的,應當將水文測站的建設或者更新改造經費納入工程建設概算。直接為水利工程提供服務的水文測站,其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在水利工程維護經費中安排。
轄市(區)或者鎮(街道)因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防汛抗旱要求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其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經省水文機構批準;屬于流域機構審批的,由省水文機構報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因交通、航運、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得省水文機構同意。
撤銷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區域,且無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規程的要求,設立專用水文測站:
?。ㄒ唬┐笾行退畮?、水電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務的小型水庫、水電站;
?。ǘ┲匾囊?、調水工程;
?。ㄈ┐笾行凸鄥^;
?。ㄋ模┲行鸵幠R陨系乃l、攔河壩、河湖聯通工程;
?。ㄎ澹┍Wo中等規模以上城市或有特殊保護要求城鎮的堤防工程;
?。┢渌麘斣O立專用水文測站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
入江河流出口,重要市、轄市(區)行政區界河流斷面,水文資料需求單位宜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
第十三條 專用水文測站由設立單位建設和運行管理,也可委托水文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專用水文測站達到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標準的,經省水文機構與該專用水文測站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后,可將其作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列入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的水文測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土地劃撥、建設費用、河(航)道占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三章 水文監測與情報預報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第四章 水文資料匯交與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按照資料管理權限向有關水文機構匯交:
?。ㄒ唬┦?、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資料,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ǘ┢渌块T所屬測站(斷面)的水文監測資料,向市水文機構匯交,其中位于流域管理機構管理范圍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機構匯交。
第二十四條 下列水文監測資料應當進行匯交:
?。ㄒ唬﹪一舅臏y站和專用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資料;
?。ǘ┑乇硭吹?,行政區界斷面、生態流量控制斷面、干支流控制斷面等重要斷面的水文監測資料;
?。ㄈ┲匾叵滤吹?、超采區的水文監測資料以及其他區域有關地下水的水文監測資料;
?。ㄋ模┧畮?、引調水工程、水電站、灌區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ㄍ耍┧?、蓄(泄)水資料;
?。ㄎ澹┏鞘蟹篮榕艥?、中小河流、山洪災害易發區及土壤墑情的水文監測資料;
?。┖拥篮秃此碌匦钨Y料,水文調查、水資源評價資料,水文應急監測資料。
第二十五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數據庫和水文信息共享平臺,為公眾查詢和獲得水文監測資料提供便利。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但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編制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審查,確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五章 水文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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