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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與科學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轄市、區管理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在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所轄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轄市、區人民政府安排相關經費,用于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第七條 鼓勵、支持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和技術,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養護。
第九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鑒定、確認和公布:
?。ㄒ唬┕艠涿居墒谐鞘芯G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按照相關規定經省、市人民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ǘ┕艠浜髠滟Y源由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組織鑒定,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進行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牌。
第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轄市古樹名木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明確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范圍、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按照下列規定劃定保護范圍:
?。ㄒ唬┐_認為古樹名木的,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擴5米的范圍或者古樹名木樹干外擴15米的范圍兩者中取大值,劃定其保護范圍;
?。ǘ┐_認為古樹后備資源的,在古樹后備資源樹冠垂直投影外擴3米的范圍或者古樹后備資源樹干外擴9米的范圍兩者中取大值,劃定其保護范圍。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ㄒ唬C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國有林地等管界內的,該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ǘ┘w林地范圍內的,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管理責任人;
?。ㄈ├吓f小區內,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業主未自行管理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ㄋ模┚樱ù澹┟裢ピ簝鹊?,該居(村)民為管理責任人;
?。ㄎ澹┱魇辗秶鷥鹊?,征收實施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o管理單位或者權屬不明的,由所在地的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養護。
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的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按照有利于保護和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責任人。
古樹后備資源管理責任人,參照古樹名木的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應當向管理責任人發放管理責任告知書,明確管理責任。
管理責任人發生變更的,原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知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并辦理管理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做好養護管理工作。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理責任人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避讓和保護措施。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堅持原址保護的原則。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確需遷移保護的,依照《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實行異地保護:
?。ㄒ唬淠旧L狀況對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
?。ǘ┮蚪ㄔO城市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確實無法避讓且無法原地進行有效保護的;
?。ㄈ┰L環境不適宜樹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其死亡的;
?。ㄋ模┬枰惖乇Wo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提出遷移申請,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規定報省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
確需移植古樹后備資源的,由申請人向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等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在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辦理移植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死亡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報告。經確認死亡、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后,予以注銷登記。
不得擅自處理未經依法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情況,列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轄市、區古樹名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事項,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或者涉及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12日發布的《常州市市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常政發〔200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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