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分局,各轄市(區)公安(分)局,各轄市(區)住建局、經開區建設局,各轄市(區)城管局,各轄市(區)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現將《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2月28日
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提升道路通行條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關于加強城市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優化調整交通資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協調發展的方法與制度。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 交通影響評價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分析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交通影響評價。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交通影響評價包括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交通影響評價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交通影響評價。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開展交通影響分析。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用地性質、容積率、路網等內容,且對區域交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開展交通影響分析。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開展交通影響分析的,應當開展。
第七條 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的規模、指標達到附表啟動閾值的,或新建、改建、擴建交通、水利等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對區域交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發生重大調整對區域交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重新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應當開展。
第八條 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同步開展,均確需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與分析的,可以合并開展。
第九條 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中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應當開展。
交通影響評價一類區內改建、擴建項目,涉及交通規模增量較大的、或對周邊交通造成較大影響的,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的修繕、整治類項目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調整對區域交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重新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應當開展。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分析、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交通影響評價由相關單位組織編制。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交通影響評價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規模較大或對區域交通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江蘇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要點》和本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要點的規定,報告數據應當真實全面,分析應當科學合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本市適用的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要點和技術參數。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分析應當對交通供應、組織方式與用地開發等進行互適性分析,對規劃用地布局、開發強度以及相關指標進行校核修正,交通影響分析作為交通分析篇章納入規劃編制成果。涉及大型醫院、教育園區、物流園區、交通樞紐等對區域交通有重大影響的設施,應當編制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功能、規模、交通需求和周邊交通設施支撐能力等要素進行綜合研究,并對項目開發強度,出入口位置、交通組織、設施配套等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議,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對項目周邊道路交通運行、出入口布置、內部交通組織和停車配置需求與布局等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改善措施與建議,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分析應當納入規劃編制成果一并組織評審,并按評審意見修改完善。
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交通影響評價,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交通影響評價應當與方案一并上報審查,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時,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對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具有交通規劃專業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設有交通規劃相關專業的院校,具備交通規劃設計專業技術力量,方可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進行評估和行業信用管理,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承擔編制交通影響評價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交通影響評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出具虛假的分析結論或者分析結論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
附表: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
附表
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
建設項目
類別
|
代碼
|
啟動指標
|
單位
|
區位
|
交通影響評價一類區
|
交通影響評價二類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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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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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1
|
建筑面積
|
萬平方米
|
≥15
|
≥25
|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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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2
|
建筑面積
|
萬平方米
|
≥3
|
≥6
|
服務
|
T03
|
建筑面積
|
萬平方米
|
≥3
|
≥6
|
辦公
|
T04
|
建筑面積
|
萬平方米
|
≥3
|
≥6
|
場館與園林
|
T05
|
機動車位
|
個停車位
|
≥300
|
≥500
|
醫療
|
T06
|
機動車位
|
個停車位
|
≥300
|
≥500
|
學校
|
T07
|
單獨報建的學校類建設項目
|
應編制
|
應編制
|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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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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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樞紐、大型停車場、
大型倉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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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編制
|
應編制
|
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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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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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位≥300個的企業研發類工業項目應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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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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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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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或(機動車位)≥項目所含建設項目分類中任一類(T01~T09)的啟動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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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交通影響評價一類區和交通影響評價二類區的范圍劃分詳見《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要點》。②建設項目分類詳見《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要點》。③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按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按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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