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市司法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公示時間為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1日,如有意見請通過電話或者電子郵箱反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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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溧陽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1:
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和《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調整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動態管理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草案的起草,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審計部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市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年度目錄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社會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條 市政府作出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接受黨委領導,依法接受人大監督,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七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長、副市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各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各鎮(街道)依照其職責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市長或副市長批示后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本條第(二)項向市政府報送決策建議事項。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承擔研究論證的單位和第(二)項主動提出決策建議事項的單位應當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的決策建議事項。決策目錄的編制和管理依照《溧陽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方案起草、備案報送、實施監督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經研究列入決策目錄的決策事項,依照下列原則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一)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按照市政府部門法定職能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
(二)市政府各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各鎮(街道)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建議事項,由市長、副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定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決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決策實施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
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各部門、市有關單位、各鎮(街道)等單位職責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聽證:
(一)對社會公眾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公眾意見可能分歧較大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三)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負責組織聽證。
組織聽證應當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應當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聽證舉行七日前,應當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代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代表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充分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含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征詢專家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
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 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專家論證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署名蓋章,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論證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應當及時向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反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第二十二條 專家論證報告認為在專業、技術上不可行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并根據情況提出調整決策草案、暫緩討論決定或者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四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市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認為風險不可控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并根據情況提出調整決策草案、暫緩討論決定或者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市政府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六條 市司法局承擔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報送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合法性審查的函;
(二)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及制定依據,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三)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征求意見情況等其他相關材料;
(四)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五)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對材料不齊全的,市司法局可以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決策草案起草過程不符合本規定且無特別說明的,可以退回承辦單位完善相關程序;材料齊全、起草過程符合本規定的,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是否符合相關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調研或進一步征求意見;
(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三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及其相關材料后按時完成合法性審查,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第七章 集體討論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和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三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長最后發表意見。市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上級行政機關請示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八章 決策公布、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管理制度,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八條 決策事項通過后,由市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組織執行。
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制定方案,落實措施,跟蹤效果,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
第三十九條 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執行單位應當采取專家評審、社會評議等方法,組織開展決策事項執行情況評估,提出對決策事項繼續執行、調整或者終止執行的建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
策事項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執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
決策事項內容調整適用決策程序,但情況緊急,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四十一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評估信息收集系統,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全面客觀地作出評估。
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有關的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
第四十二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
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五)評估結論;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繼續執行、修訂完善、暫緩執行或者終止執行的決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決策;
(五)不全面、不正確執行決策的;
(六)應當予以責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消極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執行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承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決策后評估等事務的社會機構或者人員在從事委托的相關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行業規范出具結論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鄉鎮(街道)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原《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溧政規發〔2012〕4號)和《溧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溧政發〔2017〕100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國務院、省、常州市相繼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了規定。目前我市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依據的是2012年頒布的《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溧政規發〔2012〕4號),其出臺時間較早,為了落實上位法的規定,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制度,有必要修訂《溧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重大行政決策水平直接關系到政府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工作水平,修訂《規定》是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制定依據
1.《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
2.《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3.《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常政規〔2020〕3號)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章四十九條,從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策公布、執行與調整、法律責任等方面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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