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常水規〔2020〕1號)于2021年1月實施以來,對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發揮了積極引導和促進作用。根據新頒布的政策法規,該辦法的部分條款需完善和修訂,市水利局起草了《關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3年1月31日至3月3日。
二、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意見和建議:
(一)信函:郵寄至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常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設管理處,郵編:213022;請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意見建議”字樣。
(二)傳真:發送至0519-85682187;請在首頁注明“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意見建議”字樣。
(三)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906994141@qq.com;請在郵件主題注明“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意見建議”字樣。
(四)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對征集到的意見建議,市水利局將與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并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
特此公告。
常州市水利局
2023年1月31日
《關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蘇水規〔2021〕7號)等有關規定,決定對《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常水規〔2020〕1號)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為:“為加強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管理,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保障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蘇水規〔202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將第六條第(六)款修改為:“‘信用中國’‘信用江蘇’公布的失信、嚴重失信信息?!?
三、將第二十條第(四)款修改為:“評審前,應查詢‘信用中國’‘信用江蘇’公布的從業單位失信行為信息,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四、將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當各級考核基礎分偏差率(按最大值與最小值的差占最小值的百分比計算)在5%以內(含5%)按上述規定的分值權重計算最終得分。當各級考核基礎分偏差率在5%~10%(含10%),以綜合平均分為最終得分。當各級考核基礎分偏差率在10%以上時,以最低分為最終得分?!?
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進入本市水利建設市場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在本市上一年度無履約信用等級的,投標時其履約信用等級賦分按上一年度本市同類型履約信用等級賦分平均水平進行賦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布履約信用等級結果時明確。
同類型從業單位是指上一年度履約考核次數4次及以下的從業單位。
當上一年度同類型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基本賦分平均值超過B級基本賦分(2.5分)時,在本市上一年度無履約信用等級的從業單位的賦分為2.75分。當上一年度同類型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基本賦分平均值低于B級基本賦分(2.5分)時,在本市上一年度無履約信用等級的從業單位的賦分不超過B級基本賦分?!?
《關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的起草說明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2020年12月市水利局出臺了《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常水規〔2020〕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對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發揮了積極引導和促進作用。國務院和江蘇省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地方法規,對常州市既有管理辦法產生了影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蘇水規〔2021〕7號)等有關規定,常州市水利局研究起草了《關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F將《征求意見稿》起草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市水利局于2020年12月出臺《管理辦法》,明確了文件制定依據為《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辦法》(蘇水規〔2019〕6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常政辦發〔2015〕157號)等規定。
2022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9號),提出了“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等工作要求。
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稐l例》主要規范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狀況認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信用服務行業發展、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內容。
2021年12月江蘇省水利廳依據國發〔2020〕49號和《條例》調整了《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辦法》,并與國家政策和地方法規相適應。
為適應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法規和省水利廳相關規定,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提高社會誠信水平,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市水利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啟動了修改工作。
二、起草過程
2022年6月~9月,對歷年從業季度履約考核成果進行統計分析,派出核查組對從業單位實際履約情況開展現場核查,修訂完善了《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履約考核評分標準(修訂稿)》。
2022年10月~12月,市水利局組織相關人員深入一線,開展調研?!豆芾磙k法》自2021年實施以來,提升了全市水利建設領域誠信水平,對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允許偏差率,已不適應水利行業對項目法人履職能力的要求,需要通過降低偏差率來督促項目法人盡責履職?!豆芾磙k法》第二十九條可能出現“參與2次季度履約考核為‘優’的從業單位,投標時其年度信用等級賦分低于未參與履約考核的從業單位賦分”等不公平現象,為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需對本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2023年1月,根據調研情況,市水利局完成了《關于修改〈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三、修改內容
與原管理辦法對照,修改的核心內容為:
第一條 《管理辦法》制定依據調整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蘇水規〔2021〕7號)等規定。
第六條第(六)款“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信息報告”調整為 “‘信用中國’‘信用江蘇’公布的失信、嚴重失信信息?!?
第二十條第(四)款“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蘇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一體審查報告》”調整為“評審前,應查詢‘信用中國’‘信用江蘇’公布的從業單位失信行為信息,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考核基礎分偏率15%調整為10%來計算最終得分,同時增加5%~10%區間計算方式。
第二十九條補充“同類型從業單位是指上一年度履約考核次數4次及以下的從業單位”。
同時將“在上一年度無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信用等級的,投標時其信用等級賦分值取同時期本市同類型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賦分的平均值”調整為“當上一年度同類型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基本賦分平均值超過B級基本賦分(2.5分)時,在本市上一年度無履約信用等級的從業單位的賦分為2.75分。當上一年度同類型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基本賦分平均值低于B級基本賦分(2.5分)時,在本市上一年度無履約信用等級的從業單位的賦分不超過B級基本賦分?!?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