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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2-10-20  瀏覽次數:  字號:〖

      為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市氣象局起草了《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2年11月21日前,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吳煥勤

      聯系電話:0519-89806562

      郵箱:czqxt@163.com

      地址:常州市新北區太湖西路120號常州市氣象局觀測與預報處

      附件1:《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常州市氣象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1

      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龍卷風、霜凍、冰凍(道路結冰)、大霧、霾和連陰雨等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活動。

      第四條(基本原則)氣象災害防御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做好管轄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相關技術服務工作,為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指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

      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工作考核和經費保障)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防雷安全監管、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將地方氣象災害防御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科技創新和人才建設)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氣象災害防御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和激勵機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發生機理、監測、預報、預警和防御技術研究,鼓勵技術創新,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科技水平。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防御規劃)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管轄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氣象災害防御的目標和任務; 

      (三)氣象災害防御設防標準、關鍵時段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御系統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中涉及國土空間安排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建設氣象災害防御工程設施,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十條(應急預案)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管轄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應急工作手冊。

      第十一條(防御設施和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和能力建設:

      (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沿江、沿湖區域加強避風港、避風錨地等建設;

      (二)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易積水點完善排水設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供電公司應當針對高溫、低溫等災害性天氣,制定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

      (四)氣象主管機構和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機場、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常泰大橋、軌道交通、航道、碼頭等交通要道和場所完善大風、大霧、霾、道路結冰的監測、防護設施建設;

      (五)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監督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企業加強公用設施防雨、防雪、防冰凍的維護管理,在設計、建設公用設施時,考慮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提高公用設施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六)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安全生產的指導,完善排灌設施,加固生產設施,優化種植養殖方式,儲備必要的防災物資,提高農業生產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二條(防雷能力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防雷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準和規范主動整改。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雷電災害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其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人工影響天氣能力建設)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協調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體系。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指導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配備必要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設備和設施,建立布局合理、安全規范的作業網點,提升人工影響天氣服務抗旱、大氣污染防治和森林防火等能力。

      第十四條(防御重點單位)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氣象災害防御檔案,確定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五)進行氣象災害風險安全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網格化治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基層網格員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

      (二)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信息;

      (三)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害性天氣情況;

      (四)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加強氣象科普場館或者設施的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并參與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提高科學避險避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參與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第十七條(氣象災害保險)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提高氣象災害風險抵御水平。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八條(氣象監測系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設施建設,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區域,加大氣象災害監測站密度,完善氣象災害監測系統。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市、轄市(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數據接口,通過信息共享平臺整合、交換和共享氣象信息。其他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電網故障、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條(風險預判)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本級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聯動機制,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加強專項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為農林果業生產、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應急管理、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衛生和健康等部門,加強氣象條件對疾病、疫情、環境質量、物價影響的氣象預警,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應急處置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二十一條(精細化預報預警)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研究總結影響本地的天氣系統規律,建立精細化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分鎮(街道)制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

      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進行加密觀測,組織跨區域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根據國家、省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規定,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信號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第二十二條(預警信息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預警信息傳播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社區(村)、學校、醫院、工礦企業、建筑工地等要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播工作,建立健全“鄉鎮-村-村民小組-戶-人、街道-社區-居民小區-戶-人、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單位-人”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機制、反饋機制和監督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實際,整合現有預警信息傳播資源,加強預警信息傳播設備建設,加快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第二十四條(預警信息社會傳播)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準確、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并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的氣象臺名稱。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播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避難場所、救援電話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信息的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信息。

      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在電視屏幕持續顯示相應等級的預警信號圖標,并以字幕形式播發預警內容。

      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后,當地廣播、電視媒體除播發預警信息外,還應當不間斷滾動播出氣象臺站監測到的臺風、暴雨最新情況和相應的防御指南;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優先通道,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受災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布預警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預警先導)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業和社會公眾做好氣象災害先期防御、災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準備。

      第二十六條(應急準備)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綜合預評估分析預警級別,及時向下級人民政府、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發布氣象災害預警。

      有關責任人員應立即到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落實搶險隊伍、物資和避難場所等,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七條(啟動應急響應)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級別,分析研判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有關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開展應急響應行動,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各項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第二十八條(氣象衍生災害和事件響應)氣象災害造成煤電油氣運、重要工業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現重大突發問題,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行業管理部門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常州市糧食應急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出現突發問題,由商務部門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群體性人員傷亡或可能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衛生健康部門依據《常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嚴重損失需進行緊急生活救助、造成突發地質災害、引發森林火災,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依據《常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常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常州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等相應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引發生產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災、特種設備事故和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由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分別依據《常州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常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常州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常州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常州市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引發重污染天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常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常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水上突發事件,由海事、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常州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常州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引發水旱災害,由水利部門依據《常州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引發城市洪澇,由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相關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影響或涉及農業生產,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依據相關預案開展應急響應。

      氣象災害造成道路積雪結冰,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常州市掃雪除冰應急預案》牽頭開展應急響應。

      第二十九條(四類紅色預警保障措施)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生效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中小學校、幼托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市有關規定,采取停課措施;對已經到?;蛘咭蟮叫1茈U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活動,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為學生上學提供交通工具的,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二)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對因前述災害性天氣發生誤工的工作人員,不得作遲到或者缺勤處理。

      (三)舉辦戶外活動或者進行除應急搶險外的戶外作業的,應當立即停止;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

      第三十條(高溫、低溫應對)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霜凍、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采取防凍防滑措施,保證行駛安全;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供水管線、設施設備的檢查,落實供水設施的防凍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條(臺風、大風應對)臺風、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

      第三十二條(大霧、霾應對)大霧、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駕駛人應當降低車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閉等管理措施,保證行駛安全。

      大霧、霾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學校、幼托機構應當停止戶外教學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達到空氣重污染預警信號標準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采取限產、限污、停產等措施;高污染的運輸工具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條(人工影響天氣) 當發生干旱、大氣污染、森林火災等重大災害、事件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氣象災害監測情況,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公安、空管等部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支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三十四條(解除應急響應)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以及災情發展和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決定。

      第三十五條(恢復重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氣象災害情況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災情調查內容,包括災害性天氣情況、災害原因和損失、預報預警情況等。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法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響應以及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措施的;

      (五)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的;

      (六)隱瞞、謊報或者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

      第三十八條(其他主體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停課而未停課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警示標志、警示牌的;

      (五)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或者通信運營單位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信息的內容和結論,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氣象信息的;

      (六)對重大氣象災害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阻撓氣象災害調查、事故鑒定的;

      (七)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氣象災害防御上位法和國家發展改革任務,建立健全氣象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

      依據2006年版《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常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頒發了《常州市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常政發〔2007〕9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常政辦發〔2007〕97號)。兩個規范性文件頒發24年來以來,為常州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但由于氣象災害防御上位法發生重大修訂,國家有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政府機構進行較大改革,迫切需要對兩個規范性文件進行大幅調整。

      氣象災害防御上位法發生重大修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頒布,經過了2009年、2014年和2016年三次修正?!稓庀鬄暮Ψ烙鶙l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分別于2010年、2006年頒布,2017年都進行了修訂?!度斯び绊懱鞖夤芾項l例》2002年頒布,2020年進行了修訂。省政府規章《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2003年頒發,經過了2008年、2018年兩次修改。中國氣象局規章《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15年起實施,同時廢止了《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

      國家防雷減災體制機制發生重大變革。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整合了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清理規范了防雷單位資質許可,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同時,隨著各級人民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順應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形勢,中國氣象局有關防雷減災的部門規章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和調整,對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防雷安全監管等公共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組成部門及其職能發生較大調整。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國務院進行了大部制改革,國家應急救災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調整。常州市人民政府也進行了機構改革,調整了部分政府部門的職能,氣象災害防御有關責任的落實主體及其職責也隨之發生了較大調整。

      (二)是面臨防災減災救災新要求,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動機制的客觀需要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指導思想,即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2019年12月,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事業70周年之際,習近平總書記對氣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做到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2021年7月20日河南省鄭州市遭受特大暴雨災害,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國務院對加強防汛救災工作進行部署,要求始終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強化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動機制建設,嚴格落實災害性天氣情況下交通、旅游等重點行業和地鐵、地下空間等重點場所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群眾防汛避險意識。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汛救災工作和對氣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氣象災害防御屬地責任,有必要對我市現行的氣象災害防御政策性文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科學性等進行科學評估,進一步立法制規,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固化一些具體規定,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推動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轉化為防災減災的實際行動,充分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是在當前氣象災害嚴峻形勢下,全面提升氣象災害防御能力的現實需要

      常州屬于亞熱帶濕潤性季風氣候,地處中緯度過渡帶、海陸過渡帶和氣候過渡帶重疊地區,四季分明,氣候溫和,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同時,常州地處南北天氣系統交匯處,極端天氣和氣候事件頻發重發。除寒潮、臺風、暴雨等主要氣象災害外,颮線、下擊暴流、龍卷、雷暴等強對流天氣潛在威脅性更強,其產生的局地短時強風、強降水,將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2005年臺風“麥莎”造成全市受災150576人,死亡2人,受傷94人,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5億元。2015年、2016年梅汛期內暴雨直接經濟損失約64億元。2015年4月28日的冰雹、雷暴、短時強降水和雷雨大風等強對流天氣造成受災鄉鎮達20個,受災人口39732人,因災死亡1人,緊急轉移安置人口75人,直接經濟損失5.6億元。

      近年來,省內外其他城市突發強對流天氣造成的災害也對我們敲響了警鐘,應引起高度警惕。2016年6月23日,鹽城阜寧遭受龍卷(EF4級),造成99人死亡。今年4月30日,南通等地遭受突發大范圍強風(最大15級)影響,造成17人死亡。5月14日,蘇州吳江遭受龍卷(EF3級),造成4人死亡。特別是7月20日河南鄭州市遭受特大暴雨災害,造成302人遇難,50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142.69億元。

      在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城鄉氣象災害風險進一步加大,呈現出脆弱性、連鎖性和高影響性的特征,常州經濟發達、人口密集,一旦遇有氣象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絕對值和社會影響更大。因此,有必要立法制規,進一步完善我市氣象災害防御法治環境,全面提升全社會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防御能力,服務保障常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是補足工作短板和弱項,強化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內在需要

      2020年,省人大常委會委托市人大常委會對《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在我市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省政府辦公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該條例全省實施情況報告審議意見,印發了《關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執法檢查問題清單整改落實分工方案的通知》。通過這次執法檢查,也暴露出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方面存在的短板和弱項,需要進一步立法制規,強化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氣象災害防御組織體系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有的市轄區未設置氣象主管機構,未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的責任主體不明確,難以確保氣象災害防御的組織協調和具體管理工作得以落實。對此,市政府2016年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轄區成立氣象防災減災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落實氣象防災減災工作責任制,相關要求需要進一步立法固化。

      氣象防災減災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氣象災害防御設防標準、防御措施宣傳不到位,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尚未普遍開展。對氣象安全重視程度還不夠,氣象安全還沒有完全納入地方政府安全考核體系。防雷安全行業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不清,不能全面履行自身行業管理和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的職責,防雷安全監管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社會公眾對于氣象災害防御意識不強,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與服務能力有待提升。綜合觀測體系特別是垂直觀測系統、專業氣象觀測系統仍需完善。氣象預報預警準確率和精細化水平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冰雹、雷電、大風等突發強對流天氣的預警能力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預測能力需要不斷提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發布資源有待于進一步整合、拓展。

      氣象災害防御發展環境有待繼續優化。氣象管理體制機制改革還需深化,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待合理確定,有待進一步推進健全與氣象部門雙重計劃財務體制相配套的機制,構建更高水平的公共財政保障制度。氣象災害防御法治體系、氣象災害防御標準體系尚不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還不完善,氣象行政權力運行監督亟需進一步強化。

      二、《辦法》主要內容

      從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基本環節,合理權衡政府與社會、組織與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對本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進行制度設計和上位法細化。

      一是強化政府對氣象災害防御的領導。明確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地方氣象災害防御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協調機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按照職責權限做好管轄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二是健全政府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市、轄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未設置氣象主管機構的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指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三是落實氣象災害的預防職責。完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急預案編制制度,對加強防御設施和能力建設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包括防雷能力和人工影響天氣能力的建設。

      四是完善氣象防災減災管理。推進氣象災害防御有關工作融入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體系,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基層網格員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災情調查等工作。設計了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制度,要求確定重點單位名錄,明確重點單位的防御職責,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服務和監督。

      五是提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設施建設,建立精細化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分鎮(街道)制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應快速傳播預警信號。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聯動機制。

      六是強調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先導作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業和社會公眾做好氣象災害先期防御、災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準備,以政府規章形式建立健全基于重大氣象災害高級別預警信息高風險區域、高敏感行業、高危人群的自動停工停業停課等機制。

      七是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業和社會主體(如企業、學校等)應對各類氣象災害應當采取的防御措施,吸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內容,以固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對因氣象衍生的事故、災害和事件,明確了牽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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