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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行政立法聽證規則(草案)》(征求意見稿)《行政立法意見征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2-11-23  瀏覽次數:  字號:〖

      為了推進行政立法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提高行政立法工作質量,現將市司法局起草的《行政立法聽證規則(草案)》(征求意見稿)《行政立法意見征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及說明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2年11月23日至12月9日。

      二、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意見和建議:

      1.信函:郵寄至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處,郵編:213022;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立法建議”字樣。

      2.傳真:發送至0519-85681627;請在首頁注明“行政立法建議”字樣。

      3.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zqyjfk@163.com;請在郵件主題注明“行政立法建議”字樣。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對征集到的意見建議,市司法局將認真研究,并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

      特此公告。

      常州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3日


      行政立法聽證規則(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行政立法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推進行政立法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提高行政立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機關起草、審查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開展行政立法聽證活動的,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行政立法聽證(以下簡稱立法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以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公開聽取和收集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為政府立法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原則) 立法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和客觀原則。

      第四條(指導與保障) 政府立法部門負責全市立法聽證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組織立法聽證,保障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等工作條件,完善聽證激勵引導機制,鼓勵公眾積極參加立法聽證。

      第五條(禁止收費) 行政機關組織立法聽證所需經費列入其預算,不得向聽證參加人、旁聽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聽證范圍) 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立法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或者政府規章擬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的;

      (二)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禁止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某類活動,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普遍重大影響的;

      (四)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較多、較重或者幅度較大的;

      (五)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六)涉及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的;

      (七)其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有較大影響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送審稿報送政府立法部門審查階段,政府立法部門認為有必要召開聽證會的,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七條(聽證建議和決定)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階段,起草人員、立法工作專班可以提出聽證建議,由起草單位負責人決定是否舉行聽證;審查階段,審查人員、立法工作專班可以提出聽證建議,由政府立法部門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根據相關規定需要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規定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聽證建議的,由起草人員、審查人員或者立法工作專班研究提出意見,報起草單位或者政府立法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是否舉行聽證。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向建議人反饋是否舉行聽證;決定不舉行聽證的,應當向建議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聽證機關) 聽證機關是指按照規定組織聽證活動的行政機關。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委托院校、科研機構、立法專業團隊等組織起草的,聽證由委托方組織。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可以聯合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九條(聽證形式) 聽證會一般以現場會議形式公開舉行,有條件的聽證機關可以召開網絡聽證會,或者通過視像、網絡同步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聽證情況,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起草單位根據疫情防控、項目特點等情況,可以采取連續召開兩場以上小型聽證會的方式進行,重點針對核心制度、核心條款聽取意見。

      第十條(聽證人員) 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聽證人、陳述人和記錄人。

      聽證主持人是指聽證機關指定的、具體負責組織聽證工作的人員。

      聽證人是指聽證機關指定參與聽證的組成人員,或者邀請參與聽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專業人士。

      陳述人是指報名或者經推薦產生參加聽證發表意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

      記錄人是指由聽證機關指定的負責聽證筆錄制作、協助聽證主持人辦理聽證相關事務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聽證主持人) 聽證機關應當指定熟悉立法事項的內設機構人員或者相關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應當了解立法基本情況,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提請聽證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確定聽證人的人選,審核聽證陳述人的資格;

      (三)要求起草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向其詢問立法有關情況;

      (四)組織開展聽證,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人員進行制止和處理;

      (五)其他依法可以由聽證主持人行使的職責。  

      第十二條(聽證陳述人報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聽證公告的要求自愿報名參加聽證會。報名應當同時提交對聽證事項所持的基本觀點、主要依據等材料。

      與聽證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報名作為聽證陳述人或者推選代表作為聽證陳述人。

      第十三條(聽證陳述人遴選方式) 聽證機關應當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社會公眾作為聽證陳述人參加聽證。

      聽證陳述人在自愿報名的人員中遴選產生。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數額不足的,聽證機關可以通過邀請、委托有關組織或者單位推薦產生。

      聽證機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行業協會代表、熟悉聽證事項的專家等作為聽證陳述人。邀請專家作為聽證陳述人的,應當考慮其職業背景、專業能力等。

      與地方性法規、規章密切相關的部門可以作為聽證陳述人。

      第十四條(聽證陳述人確定原則)舉行聽證會,聽證陳述人為八至二十人,小型聽證會聽證陳述人一般為八至十人。

      聽證機關應當按照不同觀點或者不同利益主體的代表人數基本相等的原則,參考報名先后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

      聽證事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或者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參加聽證會的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聽證陳述人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條(聽證陳述人權利) 聽證陳述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聽證會;

      (二)對聽證事項陳述意見;

      (三)對聽證事項進行提問和辯論;

      (四)對聽證筆錄進行查閱、核實、修改、補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提供便利) 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五個工作日前,向聽證陳述人送達聽證會通知和相關聽證材料,并為其查閱相關資料提供便利。

      聽證會召開前,聽證機關可以組織持不同觀點和證據材料的陳述人了解與會人員的基本觀點,互相交換陳述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增強聽證效果。

      聽證陳述人應當按時出席聽證會,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三日前告知聽證機關;有書面意見的,可以提交聽證機關。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 聽證機關應當確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員負責在聽證會上對聽證事項作出說明。工作人員可以是起草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承擔起草工作的人員。

      舉行聽證時,工作人員對聽證事項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法律依據等作出說明,并對聽證陳述人的提問和質疑進行答復解釋。

      第十八條(旁聽人員)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應當設立旁聽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聽證機關申請旁聽。

      聽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旁聽人,并于聽證會舉行五個工作日前通知旁聽人。

      旁聽聽證的,應當遵守聽證紀律。

      第十九條(聽證方案) 舉行聽證會前,聽證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則擬定聽證會工作方案。聽證會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和目的;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人和聽證工作人員,聽證人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一人為聽證主持人;

      (四)參加聽證會的人員、人數和產生辦法;

      (五)聽證會組織分工、具體程序;

      (六)聽證會相關設施設備及經費安排;

      (七)其他需要確定的事項。

      聽證方案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條(聽證公告) 行政機關決定聽證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二十日前,政府規章項目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三十日前,通過新聞媒體、市政府門戶網站、聽證機關網站等發布聽證會公告。

      聽證會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事項;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陳述人范圍、條件、人數以及報名時間、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聽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應當一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延期聽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聽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延期舉行聽證會:

      (一)主要陳述人沒有出席的;

      (二)需要增加陳述人或者調查、補充重要證據材料的;

      (三)因疫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延期舉行聽證會的,聽證機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并通知相關參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部門派員) 起草單位組織的聽證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人員應當參加,政府立法部門以及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密切相關的部門應當派員參加。

      政府立法部門組織的聽證會,起草單位以及與地方性法規、規章密切相關的部門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聽證程序)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紀律以及聽證組成人員和出席立法聽證的人員基本情況;

      (二)工作人員介紹立法背景情況、立法必要性和依據,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主要規定等;

      (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陳述支持或者反對的理由,必要時起草人員、工作人員可以對陳述人提出的問題或者意見作出解釋、說明;

      (四)聽證主持人歸納分歧觀點,組織聽證陳述人圍繞分歧觀點展開辯論;陳述人發言和辯論結束后,經主持人許可,旁聽人員可以就聽證事項發言,或者提交書面意見;

      (五)聽證人可以對起草人員、陳述人進行詢問;

      (六)聽證主持人作總結性發言,宣布聽證結束。

      召開小型聽證會的,可以不設旁聽席,不當場宣讀聽證紀律,適當簡化聽證程序。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參加聽證會,應當遵守聽證紀律。對違反聽證紀律的人員,聽證主持人可以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可以責令其離場。

      第二十四條(聽證筆錄) 聽證機關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主持人、聽證人姓名;

      (三)聽證陳述人姓名或者名稱;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聽證的主要內容;

      (六)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七)聽證主持人、聽證人詢問內容;

      (八)相互辯論情況;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聽證會結束時,聽證記錄應當交由陳述人核對、補正后簽名;主持人、記錄人應當在聽證記錄上簽名。

      聽證記錄應當存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聽證報告) 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記錄制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陳述人提出的基本觀點、爭論的主要問題和意見;

      (三)旁聽人員和社會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

      (四)對聽證會各項意見的吸納處理情況以及理由。

      聽證報告作為審查、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重要參考資料。對報告中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吸收采納;未采納的,應當在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起草說明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修改廢止) 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機關需要開展立法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規則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


      《行政立法聽證規則》起草說明

      為了規范行政立法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推進行政立法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提高行政立法工作質量,現起草《行政立法聽證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現就《規則》起草背景、主要依據、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兑幷轮贫ǔ绦驐l例》對規章立法聽證的范圍及程序進行專門規定,明確了起草規章聽證的范圍以及主要程序?!斗ㄖ握ㄔO綱要(2021-2025)》第三部分“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第八項“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明確要求積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拓寬立法公眾參與渠道,完善立法聽證、民意調查機制。我市至今尚未制定專門的立法聽證制度,雖有部分上位法依據,但未對聽證活動進行全面的規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決策部署,完善行政立法聽證制度,全面規范行政立法聽證活動,制定行政立法聽證制度有其必要性。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3.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4.地方政府規章立法規范(DB32/T3897-2020)

      5.常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6.常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地方性法規制定過程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的工作規范

      除上述依據外,起草《規則》還參考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規則》《廣州市行政立法聽證規則》《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辦法》等有關省、市的聽證規則。

      三、《規則》制定過程

      市司法局于2022年6月開始搜集資料,起草初稿,8月份完成并在內部征求意見,進行多輪修改。10月份向各轄市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根據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進行內部集體研究討論。11月9日,到溧陽市進行調研,聽取溧陽市司法局對《規則》草案的意見,再次對草案進行研究修改完善。

      四、《規則》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立法聽證的范圍。哪些情形是應當舉行立法聽證的,這是聽證制度首要解決的問題?!读⒎ǚā穼β犠C范圍的規定比較原則?!兑幷轮贫ǔ绦驐l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制定規章應當進行立法聽證的范圍。具體包括:起草的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但是何種情形為重大利益調整,何種情形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實踐中難以把握,給予立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兑巹t》對此進行細化,提高可操作性,也適當限制自由裁量空間?!兑巹t》將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禁止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某類活動,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設置的行政處罰種類較多、較重等作為具體情形。

      二是明確聽證參加人?!兑巹t》明確立法聽證主持人、聽證人、聽證陳述人、旁聽人等相關要求,重點對聽證陳述人作了規定。聽證陳述人是在聽證會上發表意見的聽證代表,包括利益相關人代表、專家代表、部門代表等。建立聽證陳述人遴選機制,以報名順序、發言觀點、職責背景、利害相關程度、專業能力等標準選擇適當的聽證陳述人,并注重公眾代表的比例?!兑巹t》還對聽證陳述人的人數、權利等作了規定。

      三是明確聽證方式。規定聽證一般以現場會議形式公開舉行,適應網絡信息化時代要求,規定有條件的可以召開網絡聽證會或者通過視像、網絡同步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聽證會情況。為了簡化聽證程序,降低聽證會成本,對聽證會形式進行變通處理,針對項目特點,可以采取召開小型聽證會并連續召開的方式進行,小型聽證會重點針對核對制度、核心條款聽取意見,針對性更強。

      四是合理設置聽證程序。明確聽證機關制定立法聽證工作方案,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載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聽證代表的范圍、條件、人數,報名時間方式等。在聽證會程序中設置聽證辯論程序。在主持人組織下,聽證陳述人之間可以相互辯論。為了達到更好的效果,設置觀點調查、意見證據提前交換制度,讓代表不同觀點的各方陳述人在聽證會前交換觀點和證據。

      五是明確聽證結果反饋與報告運用等。規定聽證應當做好聽證記錄,載明聽證事由、聽證參加人信息、聽證主要內容、發言人主要觀點和理由、相互辯論情況等。聽證會結束,聽證記錄應當交由陳述人核對、補正、簽名。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對聽證會各方意見的采納處理情況進行說明,并將聽證報告作為審查、修改立法草案的重要參考。


      行政立法意見征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規范行政立法意見征集工作,增強行政立法意見征集的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承擔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的部門、機構(以下統稱起草單位)以及政府立法部門起草、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下統稱立法項目)草案,開展立法意見征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適用原則) 行政立法意見征集應當堅持廣泛性與代表性相結合,遵循合法、規范、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部門) 政府立法部門負責行政立法意見征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總體要求)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深入基層了解實際情況,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征集立法意見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立法聯系點、立法意見征集區等多種形式,利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傳統方式以及應用程序等新媒介渠道。

      第六條(征集時間) 起草單位開展立法項目草案起草工作,應當在向政府立法部門報送送審稿前組織開展立法意見征集工作。委托起草的,起草單位應當向受托方明確開展立法意見征集的相關要求,協助開展立法意見征集工作。

      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在立法項目審查階段組織開展立法意見征集工作。

      第七條(公開征集)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意見,可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紙等平臺載體進行。公開征集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意見,應當將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公開發布。

      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設立立法意見征集欄目,常態化征集立法意見。

      第八條(征集部門和其他群體意見) 立法項目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向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集立法意見。征集意見對象應當注重代表性、廣泛性。

      起草、審查立法項目草案,應當注重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可以通過人大代表專業小組等方式征集意見。

      第九條(征集部門、政府意見) 立法項目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單位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向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征集立法意見。

      政府立法部門審查立法項目,應當向轄市(區)人民政府征集立法意見。

      第十條(立法協商) 立法項目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法律特殊保護群體權益等情形,可以開展立法協商,向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征集立法意見。

      第十一條(立法聽證) 立法項目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按照本市行政立法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召開聽證會。

      第十二條(民意調查)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可以就規章擬設定的制度,在權利義務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人員或者群體中,通過問卷調查、電話調查、座談調查等方式開展民意調查。對調查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征集公眾意見。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可以自行開展民意調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民意調查。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征集意見的,設計的調查問卷應當簡單、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論證咨詢) 立法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開展論證咨詢活動,向專家等特定人員征集立法意見:

      (一)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

      (二)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

      (三)制定依據涉及多個不同領域的;

      (四)法律關系復雜的;

      (五)涉及專業技術問題;

      (六)意見分歧較大的;

      (七)其他需要開展論證咨詢的情形。

      第十四條(論證咨詢對象)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開展論證咨詢,可以邀請下列人員:

      (一)立法咨詢專家;

      (二)特定行業、領域專家;

      (三)政府法律顧問和智庫成員;

      (四)法律實務工作者;

      (五)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

      (六)其他需要參與的人員。

      第十五條(協助義務)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對社會公眾以及立法咨詢專家、行業專家等開展相關工作進行協助,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向立法咨詢專家、行業專家等征集立法意見,應當給予必要的研究論證時間。召開論證會的,應當在論證會召開五日前將草案文本以及相關資料提供給立法咨詢專家、行業專家等。

      第十六條(建議采納) 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并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

      政府立法部門對公眾反映集中的意見,應當及時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反饋采納情況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存檔管理) 起草單位征集的立法咨詢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等立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政府立法部門,供其審查時研究參考。

      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將起草、審查環節征集到的立法意見存入行政立法工作檔案。

      第十八條(參照適用) 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修改、廢止等活動,行政機關需要征集立法意見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


      關于《行政立法意見征集辦法(草案)》的起草說明

      按照立法工作有關要求,市司法局起草了《行政立法意見征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現將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尊重人民首創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苯⒔∪⒎ㄒ庖娬骷贫?,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的途徑,正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體現。二是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內在要求?!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于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制定《辦法(草案)》是地方立法科學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三是規范立法意見征集工作的需要。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對立法意見征集有部分條款規定,但相關內容比較零散,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為進一步規范行政立法意見征集工作,增強行政立法意見征集的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有必要出臺《辦法(草案)》。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3.《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4.《常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三、起草過程

      按照工作安排,自今年7月開始,市司法局組織開展資料收集和《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9月完成《辦法(草案)》初稿并進行內部征求意見,10月向各轄市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進行征求意見、11月赴溧陽市開展立法調研,并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多次對《辦法(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四、《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十九條,對立法意見征集的要求、時間、方式、對象和建議采納等內容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立法意見征集的時間要求

      《辦法(草案)》規定,起草單位應當在向政府立法部門報送送審稿前組織開展立法意見征集工作,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在立法項目審查階段組織開展立法意見征集工作。

      (二)規定了立法意見征集的方式

      《辦法(草案)》明確,征集立法意見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立法聯系點、立法意見征集區等多種形式,利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傳統方式以及應用程序等新媒介渠道。

      (三)完善了民意調查制度

      《辦法(草案)》建立健全民意調查制度,規定開展民意調查制度的情形和方式,通過問卷調查、電話調查、座談調查等方式開展民意調查,更加廣泛和有效地聽取民意。

      (四)細化了開展論證咨詢的情形

      《辦法(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立法工作實踐增加了應當開展論證咨詢的情形,將制定依據涉及多個不同領域,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等情形納入。

      (五)規定了意見采納反饋的相關要求

      《辦法(草案)》規定,起草單位、政府立法部門應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并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此外,政府立法部門對公眾反映集中的意見,應當及時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反饋采納情況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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