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游泳場所衛生管理,預防疾病傳播,保障游泳者身體健康,我市頒布《常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1.維護廣大游泳者身體健康的需要。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常州的推進,參與游泳健身的群眾日趨增多,涉及男女老少、千家萬戶和社會各階層。游泳場所的衛生管理成為社會和群眾關注的焦點,從全國看,因泳池水質污染造成的紅眼病、氯氣中毒等現象時有發生;從我市看,近年來泳池水質抽查情況不容樂觀,群眾反響較為強烈、投訴較多,影響著群眾的身體健康。因此,游泳場所衛生管理立法是群眾所盼。
2.保障游泳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游泳場所數量增加迅速。但游泳場所經營者的法治意識相對淡薄,泳池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自我衛生檢測不規范等違反衛生管理標準的現象時有發生,衛生管理水平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制約著行業的正當競爭和持續發展,廣大游泳場所經營者也十分期待盡快立法。因此,游泳場所衛生管理立法是行業所需。
3.適應新形勢下衛生監管工作的需要。游泳場所是公共場所的一種類型,其衛生管理仍沿用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2011年衛生部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F有的公共場所法律法規對游泳場所衛生管理針對性不強且嚴重滯后,尤其對游泳場所違反國家新制定實施的衛生強制標準無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導致監管盲區較多、效率不高、成效不佳。因此,游泳場所衛生管理立法是監管所急。
二、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游泳場所國家衛生標準制定,并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不設章節,全文共26條。主要內容和特色舉措有:
1.圍繞“管什么”,明確了游泳場所的管轄范圍。一方面,闡明了游泳場所的定義,即人工建造的、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進行游泳活動的各類室內外游泳場(館)和水上樂園。主要包括五大類:有游泳設施的水上樂園,綜合性體育中心的游泳館,賓館、學校、小區等內設的游泳池,健身場所的游泳池以及室外游泳池。另一方面,確定了游泳場所衛生管理的內容,強調了對人、物、環境的衛生管理,即從業人員和游泳者是否患有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游泳池人均面積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補水、浸腳等設施設備和公用設施是否配備齊全,游泳場所的水質以及室內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公共用品用具等衛生質量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圍繞“誰來管”,落實了游泳場所的各方職責。一是明確了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市經開區管委會對游泳場所管理工作的領導職責;二是明確了市、轄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對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職責;三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的配合協助職責。
3. 圍繞“怎么管”,規范了游泳場所的衛生管理。一是明確衛生管理責任。游泳場所實行衛生許可制度,承擔衛生安全和傳染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制度以及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規定政府、部門、游泳場所、新聞媒介應對游泳者開展健康知識的宣傳。二是明確健康管理要求。要求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提出游泳場所實行游泳者健康承諾制度。三是明確衛生檢測要求。游泳場所應當按要求對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質以及室內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公共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配備水質自檢設備在開放期間對游離性余氯、pH值、溫度等水質指標自檢并將檢測結果公示,設置泳池水質在線監測并推行檢測數據網上公示。
4.圍繞“管得住”,完善了游泳場所的監管機制。一是健全多元化監管體系。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實現許可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二是改進監管模式。全面實行衛生信譽度等級管理,推動游泳池水質自動化監測,健全非現場監督和現場監督相結合的衛生監管模式。三是加大處罰力度。細化并增設行政處罰條款,對“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游泳者服務工作,水質以及室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公共用品用具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未開展日常檢測以及未配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補水、浸腳等設施設備”等關系游泳者健康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改變了過去只明確衛生標準卻無有效監管措施、只能責令其反復整改而不能行政處罰的軟執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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