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現將《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3年4月20日前,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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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附件2:《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
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名錄與規劃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四章 建設與治理
第五章 開發與利用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規范開發利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管理原則) 河道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制,明確河道管護單位,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h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將河道建設、維修養護、管理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在規定的職責權限內負責河道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屬地范圍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協助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職責分工)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河道管護單位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維修養護、保潔等工作。
第六條(社會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河道工程設施安全和保護河道水資源及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河道建設和保護。
第二章 名錄與規劃
第七條(河道分級)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按照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市、縣級市(區)、鎮(街道)三級管理責任體系。除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的河道外,劃分為市管河道、縣管河道和鎮村河道。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區域性骨干河道、跨縣重要河道為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根據管理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管河道委托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管理。
縣域重要河道、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其他河道為縣管河道,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管理。
鎮(街道)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其他河道為鎮村河道,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鎮(街道)實施日常管理。
第八條(河道名錄) 本市河道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納入河道名錄。其中,湖泊、水庫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分級列入相應的河道名錄。
河道名錄應當包括河道名稱、起止點、河道長度、水域面積、主要功能、管護單位等內容。
市管河道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h管河道和鎮管河道名錄,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和調整,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對未列入河道名錄的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評估,發現符合納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納入河道名錄實施管理。
第九條(基礎調查)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等基礎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的信息化、數字化建設。
第十條(河道規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水系規劃、水域保護專項規劃、河道保護規劃、河道岸線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等河道專業(專項)規劃,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編制河道專業(專項)規劃應當與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河道岸線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根據保護優先原則,合理劃分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對開發利用強度和方式進行嚴格管控。
第十一條(藍線規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河道藍線專項規劃,劃定主要河流、湖泊、水庫、水源地等水域保護規劃控制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河道藍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調整。有關部門制定或者修改與河道有關的各類專業規劃,不得擅自減少規劃范圍內河道水域面積,不得擅自調整河道藍線專項規劃控制線。
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依據批準的河道藍線專項規劃,實施河道藍線控制、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二條(管理保護范圍)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河道的劃界工作,依法劃定河道管理范圍、保護范圍。
河道管理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劃定。湖泊、水庫管理范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的河道,按管理機關的要求執行。與河道具有水力聯系,共同發揮水利功能的溝叉、貯水湖塘洼淀以及濕地等,應當劃入河道管理范圍。
市管河道管理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h管河道、鎮管河道管理范圍,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河道保護范圍根據藍線規劃劃定。城市河道現有管理范圍小于河道藍線外十米的,以藍線以外十米為城市河道保護范圍。其他河道保護范圍根據河道分級分類情況,以管理范圍界線外五至十米為界。湖泊、水庫保護范圍以管理范圍界線外不小于十米為界。
第十三條(界樁標識)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河道管理范圍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河道分級、執法機構、管護單位、管理范圍以及管理范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堤壩安全保護) 對河道堤防、閘壩、泵站等重要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安全鑒定,達不到安全設施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維修。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情況,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鄰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岸線管控)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河道水域岸線用途管制,落實岸線分區分類管控措施,根據河道的主體功能定位,確定河道水域和岸線資源的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布局,加強河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利用、占用河道岸線。利用、占用河道岸線,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符合河道岸線保護、行洪、水工程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岸線功能分區管控要求,嚴格審批涉河建設項目,并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并查處侵占河道水域岸線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水域管控)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水域面積總量不得人為減少,禁止擅自填堵、覆蓋河道。
因城市建設確需填堵、覆蓋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或者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水利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論證,符合行洪、輸水、通航、旅游和水環境保護有關要求,按照河道分級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先行建設水域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補償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并承擔建設費用。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設施占用水域,導致水域面積、容量減少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情況,制定水域等效替代補償方案,組織實施并承擔建設費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水域狀況監測體系,組織開展水域開發利用項目普查登記,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告上一年度批準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情況以及采取的相應水域補償措施;對水域面積、水文、水生態及開發利用狀況等開展動態監測,每兩年開展一次水域狀況調查評價,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航行管控) 河道具備船舶通航條件的河段,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設置航道標志并進行維護。對不具備通航條件的河段,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禁航的標志。
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通行船舶應當遵守限定航速規定,不得超速行駛。
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限定航速的區域以及錨地、停泊區、作業區由海事管理機構劃定、公布并設置相應標志。
第十八條(涉河活動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河道堤防、護岸、水閘、泵站以及各類防汛設施、水文水質監測、測量和控制設施;
(二)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各類固體廢物;
(三)從事圍網、網箱養殖;
(四)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進行捕撈;
(五)在城市主要景觀河道管理范圍內洗滌、游泳、垂釣、捕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城市主要景觀河道的范圍,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可能損害河道管理設施或者造成水質污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十九條(文化遺存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涉河歷史文化遺存,繼承和弘揚河道歷史文化。
文物主管部門應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普查,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河道、橋梁、水閘、碼頭、圍墾遺跡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歷史遺跡編制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搜集、研究治水興水的成就和經驗,挖掘、整理、宣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章 建設與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計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河道建設與整治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河道建設與整治年度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實施主體、建設期限和資金籌措等相關內容。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航道、市政等工程建設項目、計劃的協調,整合利用各項建設資金,統籌兼顧水利、航道、市政、水生態環境等功能,提高建設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水網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網建設,形成城鄉一體、互聯互通的水網體系,提供均等化、高質量的城鄉水利基本公共服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內河湖水系連通修復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相關單位組織實施水系連通工程,通過開挖、疏浚等方式,將河湖、溝渠等自然水系相連貫通,全面提高水資源調控能力,增強抗旱防汛能力,恢復和改善防洪、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改善河道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河道整治) 河道整治應當注重河道歷史風貌,維持河道的自然形態和河勢穩定,恢復和改善河道的綜合功能,保護和修復河道生態系統,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不得任意截彎取直或者改變河道岸線。河道整治應當合理布置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閑娛樂等設施,美化河道環境。
對嚴重污染的河道,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治理等方式,加大河道治理力度,促進河道暢通和水體流動,提升河道水質。
對堤防、護岸進行整治,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采用自然護岸、植物護岸等形式。
第二十三條(斷頭浜整治)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因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填堵、覆蓋河道以及其他歷史原因形成的河道中斷或者水系不暢等,進行普查和評估。對確需進行整治和恢復原有河道的,由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水系連通修復整治。
經整治恢復的河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再行填堵。
第二十四條(清潔小流域)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統籌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合力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助力鄉村振興。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農村河道治理) 加強農村河道整治和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水美鄉村。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對農村河道管理保護范圍內畜禽養殖、生活垃圾堆放等影響河道管理的行為進行清查、整治,對侵占河道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列入河道名錄、存在淤積、堵塞、水污染嚴重、水生態惡化等突出問題的河道,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清淤疏浚、清理河床河道,恢復河道生態和水利功能。
建立農村河道長效管護機制,開展日常巡查,將農村河道管護列入考核范圍。
第二十六條(岸線治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范和指標要求,推進河湖水域岸線整治修復,制訂并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修復計劃,對岸線利用項目進行清理。對違法占用岸線妨礙行洪、供水、生態安全的項目,以及多占少用等岸線項目,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規范整改、優化調整等措施處理。
根據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對受損岸線進行復綠和生態修復。
河道堤岸整治應當保障防洪安全,優先采用生態型防護形式。
第二十七條(清淤疏浚)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淤積情況定期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清淤疏浚計劃應當明確清淤疏浚的范圍和方式、責任主體、資金保障、淤泥處理等事項。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環境。淤泥利用應當經無害化處理,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生態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河道不同功能、類別、季節變化以及河道生態系統需求,科學研究確定重點河道、骨干河道生態流量管控指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采取水量分配、需求管理、實施監測、生態調度、預警機制、生態修復與補償以及評估考核等管理措施,保障生態流量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相關部門職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檔案,進行分類治理,并加強動態監測和監管。城鄉截污管網已覆蓋的區域,不再設置入河排污口。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水功能區水質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的,或者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河道沿岸種植業、休閑農業、畜禽養殖等產業生產者實現科學、無害化生產,綜合利用生產廢棄物,實行循環經濟,減少對河道的污染。
第三十條(管護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道長效管護責任。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權限,根據河道分級管護標準規范制訂河道管護實施方案,對河道管護實施考核。河道管護實施方案應當明確管護責任區、管護要求和費用標準、經費籌集以及監督考核辦法等內容。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管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河道分級管護標準規范和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河道管護) 河道管護單位應當按河道管護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河道維修、養護和保潔等工作,開展日常管理巡查,加強河道的安全檢查和河道相關設施的維修養護,保障河道安全運行,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鼓勵推行河道與近鄰道路、綠地、市政等公共基礎設施一體化管護。
第三十二條(其他單位管理職責) 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的濱河公園(綠地)、道路、橋梁、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其他臨河、穿河、跨河建(構)筑物等工程設施及其保護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負責安全管理和維修養護,出現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整改。
第五章 開發與利用
第三十三條(濱水空間開發)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水網建設、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修復,在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游覽觀光、文化傳播、運動健身、休閑娛樂等設施,滿足人民群眾旅游、健身、娛樂、休閑等需求。濱水公共空間的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河道旅游) 旅游主管部門應將河道旅游納入全域旅游范疇,編制河湖旅游規劃,開發、利用河道的生態、文化等功能,發展河道旅游。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河道資源,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和建設水利風景區、水工程遺址展示點、水文化展覽館、水情教育基地等設施,常態化開放水利工程非核心區域場所。
第三十五條(水上運動) 將水上運動納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水上運動產業的發展。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市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制定可以對水上運動開放的河道目錄及相應水上運動活動類型,規劃建設運動碼頭、預警設施、應急救援等公共配套設施,有序開放水上運動場所。
第三十六條(相關義務) 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和其他文體娛樂活動,應當符合河道保護規劃,遵守河道管理保護相關要求,不得影響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體。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有償使用) 涉河建設與活動占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應當依法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價格、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八條(河長制規定) 本市全面實行河長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立總河長、河長。
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推行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轄區內河長制的組織領導和推進工作。各級河長是相應河道推行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協調和落實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工作任務,按照規定對責任河道進行巡查,如實記載巡查情況,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設立河長公示牌,公示河長姓名、職責范圍、任務目標、監督電話等。
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考核機制,對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并將岸線管控、整治措施、河道水質、管理成效、存在問題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河道巡查、監管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制止或查處違法行為;對河道保護、整治、利用、管護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落實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河道管理信息化)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充分利用大數據、衛星遙感、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對河道進行智慧化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第四十一條(區域協同與聯合執法) 建立健全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區域間協作機制??h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溝通、協調,協同開展建設、治理、保護和執法,實行河道管理信息共享。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河道管理聯合執法機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查處涉河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在河道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查處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已有處罰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損壞、影響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的,應當負責修復、恢復或者承擔代為修復、恢復費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禁止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責任) 河道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一、制定《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
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努力建設美麗中國。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必須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發展”。河道是水生態的主要載體,通過地方立法,加強河道管理,是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是實現水利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加強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河道管理從傳統模式向流域治理管理轉變,需要立法予以推動。同時,為保障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對日益增加的濱水活動、河道旅游、水上運動等河道管理面臨的新問題、新業態,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范。
(三)是貫徹落實和細化上位法的需要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修訂、《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的出臺,以及《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實施等,都對河道管理與保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F有的《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雖經修訂完善,但因規范性文件的局限性,不能滿足河道管理的現實需求,亟需制定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進行落實和細化。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20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將《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列入2021年度立法計劃作為調研項目,由市水利局承擔調研、起草工作。2021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將該項目列入2022年立法計劃作為預備項目。2022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將該項目列為2023年立法計劃正式項目。為了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市水利局聯合常州大學成立了立法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調研計劃,深入基層調研、廣泛聽取基層執法人員及各類行政管理相對人意見。立法小組全面收集和研讀國內相關省市的河道管理相關立法,充分吸納兄弟城市在河道管理立法中的經驗與做法。在此基礎上,形成《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初稿。市水利局與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農工委成立立法專班,組織開展了職能部門座談、深入基層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調查、專家咨詢論證等工作,并組織赴兄弟城市考察學習,對草案進行十余次研究修改,最終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市司法局在送審稿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農村河道治理、涉河活動規范、河道安全保護等內容,并對部分條款表述作了調整,形成了現在的征求意見稿。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基于河道管理相關的上位法律法規較多,規定也較為具體,以及我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頒布的實際,《條例(草案)》不再追求“大而全”,專注于加強和規范河道物理空間管護,不再重復法律法規已有的明確規定,而是針對本市河道管理實際存在問題設置有針對性的制度措施?!稐l例(草案)》共八章,四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實行河道分級管理
《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權限的規定,根據河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但對河道的分級沒有具體規定?!稐l例(草案)》以我市河道分級管理現狀為基礎,結合江蘇省骨干河道分級標準,參考了蘇州市、徐州市的做法,明確了分級規定,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區域性骨干河道、跨縣重要河道為市管河道;縣級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縣域重要河道、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其他河道為縣管河道;鎮(街道)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其他河道為鎮村河道。其中,引入“城鎮開發邊界”概念,并將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其他河道劃定為縣管河道?!稐l例(草案)》還明確,市管河道下放全部或部分管理權限的,下放的管理權限應當在市管河道名錄中載明。
(二)完善河道名錄和規劃管理制度
《條例(草案)》第八條完善了上位法對河道名錄的規定,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通過河道名錄,明確河道的“身份證明”;《條例(草案)》第八條詳細規定了河道管理級別的劃分、河道名錄的制定、公布等內容。建立健全河道規劃體系,遵循科學規劃原則,規范河道規劃,第十條規范了水系規劃、河道保護規劃等河道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內容,第十一條規范了藍線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要求,并提出了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三)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
《條例(草案)》通過河道管理范圍的劃定,明確河道的“具體空間范圍”。第十二條針對河道管理范圍、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相應的確權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與河道具有水力聯系,共同發揮水利功能的溝叉、貯水湖塘洼淀以及濕地等,應當劃入河道管理范圍”的規定,強化了對現有河道的保護,明確城市河道保護范圍按藍線規劃劃定,明確了河道保護范圍的具體劃定標準。強調河道管控和保護要求
《條例(草案)》突出強調河道有關管控要求,第十五條明確岸線管控要求,以加強河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第十六條明確水域管控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水域面積總量不得人為減少,禁止擅自填堵、覆蓋河道;占用水域應遵循等效等量替代補償原則。另外,還對河道堤防、閘壩、泵站等重要水工程的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進行了明確。
(四)強化河道系統建設治理
《條例(草案)》堅持生態優先的理念,強化河道系統治理工作。第二十一條要求加強水網建設,實施河湖水系連通修復;第二十三條強調“斷頭浜整治”,對因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填堵、覆蓋河道以及其他歷史原因形成的河道中斷或者水系不暢等,進行普查、評估、整治和修復;第二十六條提出河湖水域岸線整治修復;第二十七條明確河道清淤疏浚要求;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相關部門在河道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職責。
(五)明確河道利用新業態的原則規定
《條例(草案)》堅持綠色發展的理念,明確河道開發利用,滿足人民群眾有關需求。第三十三條提出了在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游覽觀光、文化傳播、運動健身、休閑娛樂等設施;第三十四條提出了開發、利用河道的生態、文化等功能,發展河道旅游;第三十五條提出發展推動水上運動產業,規劃建設運動碼頭、預警設施、應急救援等公共配套設施,有序開放水上運動場所。
(六)相關監督保障措施
《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對河長制進行了規定,明確河長的設立、河長的職責,規定設立河長公示牌,公示河長姓名、職責范圍、任務目標、監督電話等;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考核機制,對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并將岸線管控、整治措施、河道水質、管理成效、存在問題等作為重要內容。第三十九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制止或查處違法行為;對河道保護、整治、利用、管護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落實相關責任。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區域協同和聯合執法等內容。
(七)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禁止行為責任和國家工作人員責任。其中違反禁止行為責任是針對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設置相應的處罰。鑒于相關行為部分上位法已有規定,僅針對未規定的行為,根據其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設置了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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