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城市交通與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緩解城市交通壓力,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現將《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上發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22年12月18日之前將書面意見或建議以郵寄或郵件方式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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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1:
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城市交通與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緩解城市交通壓力,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關于加強城市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常州市行政范圍內交通影響評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釋義)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優化調整交通資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協調發展的方法與制度。
第四條 (范疇)交通影響評價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的交通影響分析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包括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階段交通影響評價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階段交通影響評價。
第五條 (部門職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
發改、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相關工作。
第六條(控規階段交評范圍)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交通影響分析:
(一)市區范圍內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對已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用地性質、容積率、路網等內容進行重大調整,且對區域交通影響較大的;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經認定需要編制的。
第七條 (選址、條件階段交評范圍)建設項目的規模、指標達到下表規定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時,應當開展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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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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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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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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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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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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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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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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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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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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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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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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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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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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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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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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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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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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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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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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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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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萬平方米
|
≥3
|
≥5
|
場館與園林
|
T05
|
機動車位
|
個停車位
|
≥100
|
≥100
|
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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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6
|
機動車位
|
個停車位
|
≥100
|
≥100
|
學校
|
T07
|
——
|
應編制
|
宜編制
|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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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8
|
交通樞紐、大型停車場、倉儲設施
|
應編制
|
宜編制
|
工業
|
T09
|
機動車位≥300個的企業研發類工業項目應編制
|
混合
|
T10
|
建筑面積(機動車位)≥項目所含建設項目分類中任一類(T02~T09)的啟動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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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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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
|
注:①核心區和外圍區的范圍劃分參見附錄1。②建設項目分類參見附錄2。③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容積率建筑面積計算。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方案階段交評范圍)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階段已開展過交通影響評價的,不再重復開展交通影響評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階段交通影響評價:
(一)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明確應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
(二)建筑功能配比、布局等有重大調整,且對交通組織有較大影響的;
(三)地塊外部交通條件發生重大調整的;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經認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
第九條 (組織編制單位)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交通影響分析、規劃條件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用地預審與選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階段交通影響評價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設規模較大或對交通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可以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要求)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江蘇省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要點》和本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要點的規定。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本市適用的交通影響評價技術要點和技術參數,對具有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特征的交通影響評價關鍵指標和評價標準設定分區域、分類別的指導數值及浮動范圍,提高交通影響評價的科學性與針對性。
第十一條 (控規階段編制要點)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的交通影響分析重點對交通供應、組織方式與用地開發等進行互適性分析,對規劃用地布局、開發強度以及相關指標進行校核修正,有效發揮交通對土地利用的引導作用。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的交通影響分析應當納入規劃編制成果,涉及大型醫院、教育園區、交通樞紐等對區域交通影響較大的,應當單獨編制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選址、條件階段編制要點)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階段交通影響評價重點對建設項目的功能、規模、交通需求和周邊交通設施支撐能力等要素進行綜合研究,形成交通影響預評價報告,為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確定容積率、停車配建、出入口位置等指標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報建階段編制要點)建設項目報建階段交通影響評價重點對道路交通運行、出入口布置、內部交通組織和停車需求等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改善措施與建議,形成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四條 (審查流程)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交通影響分析作為規劃編制的重要內容,納入規劃成果一并組織評審;單獨編制交通影響分析報告的,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按照評審意見優化完善后納入規劃編制成果。
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階段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專家評審或聯合審查或專家評審未通過的,應當按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報送審查。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及參編人員要求)承擔本辦法規定的交通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具備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其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階段建設項目規模達到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階段啟動閾值3倍以上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由具有甲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
主要參編人員應具備交通規劃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交通規劃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六條 (信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單位進行評估,實行信用管理,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編制單位對其編制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施行)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錄1
常州市區范圍內的交通影響評價分為兩個區域
1.核心區
常州:武南路—淹城路—中吳大道—龍江路—棕櫚路—玉龍路—關河路—龍江路—北海路—通江路—藻港河—橫塘河—龍城大道—潞橫路—S232—中吳大道—夏城路,孟津河—江宜高速—滆湖北岸
金壇:鑫城大道—西環二路—丹鳳路—春風北路—東環二路
2.外圍區
除核心區外的其他區域
附錄2
建設項目類別劃分及說明
大類
|
中類
|
說明
|
名稱
|
代碼
|
名稱
|
代碼
|
商業
|
T02
|
專營店
|
T021
|
專賣店、小型連鎖店等
|
綜合型商業
|
T022
|
綜合型超市、百貨商場、購物中心等
|
市場
|
T023
|
批發或零售市場、農集貿市場、菜市場等
|
服務
|
T03
|
娛樂
|
T031
|
娛樂中心、俱樂部、休閑會所、活動中心、迪廳等
|
餐飲
|
T032
|
餐館、飯店、飲食店等
|
旅館
|
T033
|
招待所、旅館、酒店、賓館、度假中心等
|
服務網點
|
T034
|
郵局、電信、銀行、證券、保險等對外服務的分理處或營業網點
|
辦公
|
T04
|
行政辦公
|
T041
|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的辦公樓等
|
科研與企事業辦公
|
T042
|
--
|
商務寫字樓
|
T043
|
--
|
場館與園林
|
T05
|
影劇院
|
T051
|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等
|
文化場館
|
T052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
館等
|
會展場館
|
T053
|
展覽館、會展中心等
|
體育場館
|
T054
|
比賽性體育場館、訓練性體育場館、綜合
性場館、健身中心等
|
園林與廣場
|
T055
|
城市公園、休憩廣場、游樂場、旅游景區等
|
醫療
|
T06
|
社區醫院
|
T061
|
診所、社區醫療中心、體檢中心等
|
綜合醫院
|
T062
|
各級各類綜合醫院、急救中心等
|
??漆t院
|
T063
|
--
|
療養院
|
T064
|
療養院、養老院、康復中心等
|
學校
|
T07
|
高等院校
|
T071
|
--
|
中專及成教學校
|
T072
|
中專、職高、特殊學校及各類成人與業余
學校
|
中學
|
T073
|
高中、初中
|
幼兒園和小學
|
T074
|
小學、幼兒園
|
交通
|
T08
|
客運場站
|
T081
|
交通客運站、客運樞紐等
|
貨運場站
|
T082
|
貨運站、貨運碼頭、物流中心、倉儲設施
等
|
加油站
|
T083
|
--
|
停車設施
|
T084
|
社會停車場(庫)、公共汽(電)車停車
場(庫)等
|
工業
|
T09
|
工業
|
T091
|
--
|
混合
|
T10
|
混合
|
T101
|
使用功能包含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建設項目大類的建設項目,如多功能綜合樓、商住樓等
|
其他
|
T11
|
市政
|
T111
|
非交通類的市政設施,如水廠、變電站等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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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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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建筑、軍事建筑等特殊建筑
|
附件2:
關于《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省、市相關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草了《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為了緩解城市交通壓力,改善城市交通狀況,促進交通減量和加強環境保護,常州積極推進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在優化城市交通結構和組織管理、加強交通對城市土地利用的引導、改善交通環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加強城市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有利于優化空間布局,促進交通減量,加強環境保護;有利于優化交通組織,提高城市規劃實施和交通管理的綜合水平;有利于優化規劃方案,提高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布局的合理性。因此,應高度重視和加強城市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提高其科學性與規范性,切實發揮城市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對城市空間布局、各項建設活動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引導與支撐作用。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9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第九條要求:建立道路交通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要求: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2012年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江蘇省公安廳發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關于加強城市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蘇建規〔2012〕587號)。文件要求各市、縣(市)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應規范交通影響評價編制的組織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影響評價管理水平、應及時完善交通影響評價的技術規范,加強技術指導。
省、市相關文件、條例等均對常州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更是明確要求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辦法。
故為進一步加強城市交通與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緩解城市交通壓力,規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亟需制定本《辦法》。
二、《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4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決定》修正)
(三)《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9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四)《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關于加強城市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蘇建規〔2012〕587號)
三、《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起草過程
2022年7月啟動《辦法》研究起草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等六個部門協同開展本《辦法》的擬定。通過借鑒兄弟城市的相關經驗、深入剖析全市自身訴求與特點,通過梳理總結現有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并在廣泛與相關管理部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溝通研討的基礎上,經多次討論并修改完善,形成《辦法》的征求意見稿。
四、《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七條,規定了常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釋義、范疇(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交通影響分析、用地預審與選址、規劃條件階段交通影響評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階段交通影響評價)、部門職責;各階段交通影響分析或評價啟動閾值;組織編制單位、編制要點、審查流程、從業單位管理、信用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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