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F將《規定》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全面推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出要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頒布《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以下簡稱87號文),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實施,隨后廢止《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2013年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為貫徹落實好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新政新規,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我市需要制定配套政策,對87號文的內容進行明確、細化、補充、強調。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
《規定》的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明確轄市(區)政府及部門職責
《規定》在87號文原則規定的基礎上,按照征地保障工作的流程明確了資規、農業農村、財政和人社等主要職能部門的職責,同時授權轄市(區)政府制定安置人員名單產生辦法。
(二)確定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標準
《規定》在87號文的基礎上明確了我市的籌資標準。為使前后保障水平能夠平穩銜接,《規定》明確,按照《規定》確定的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低于本規定實施前籌資標準的,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三)制定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
在綜合考慮新老政策平穩銜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等因素的基礎上,《規定》分險種、分人群分別設計了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
(四)處理供養和征地保障的競合
實務中由于部分保障對象在征地時已經享受了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因此存在供養和征地保障競合的問題。為最大限度保護保障對象權益,《規定》分不同情形賦予保障對象選擇權。
(五)銜接前后保障水平
為平穩銜接前后保障水平,《規定》規定,87號文實施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其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其個人分賬戶余額的處理辦法可以參照《規定》的規定執行;已經領取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金的,養老補助金在綜合考慮相關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等因素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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